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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活動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新證據之定義及處理程序(110.3.23)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新證據之定義及處理程序

主旨:為配合行政程序法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教育部修正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Q&A」,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3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07134號函辦理。

二、查總統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增訂第3項:「第1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三、爰教育部修正102年5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82802A號函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Q&A」題63「何謂新事實新證據?」內容,公布於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

三、併修正臺教學(三)字第1090164156號函說明二(諒達):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所詢案內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情形,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倘疑似被害人嗣後願意接受訪談,且所提出之事實或證據,足以認定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學校得依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發現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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