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成員是否為公務人員及其涉訟輔助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成員是否為公務人員及其涉訟輔助,祥儒說明,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09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52538號函辦理。
二、旨揭涉訟補助說明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略以: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知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於公立學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倘為公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所延聘之調查小組成員,係依法執行職務,得依該規定比照辦理涉訟輔助。
(二)依教師涉訟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教師法第3條所定專任教師,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第3條規定略以:「應由服務學校就該教師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倘為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依其服務學校認定擔任調查小組成員者(實務上為內聘成員),係依法執行職務,適用教師涉訟輔助辦法據以辦理涉訟輔助。
(三)另私立學校性平會外聘及未具專任教師身分之調查小組成員,依教師涉訟輔助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其他於各級學校依法令執行職務之人員」,得準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給予涉訟輔助。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1條第3項所定申復之審議小組成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