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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國立東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4.05.18. 9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7.10.15 97學年度第11次校務規劃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101.11.28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10.19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4.11.25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5.16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8.5.29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通
 
第一條 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三條 本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學生事務長(或副學生事務長)、心理諮商輔導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由校長遴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行政人員、學生代表為委員,另視需要得延聘校內外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諮詢顧問。
第四條 教師、行政人員、學生代表得分別由各學院、人事室、學生自治組織推舉具性別平等意識之男女代表各一名,由校長遴聘之,或逕由校長延聘校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擔任。
第五條 本會除當然委員依其職務進退外,委員任期二年,學生代表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經校長遴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得由校長補聘之,繼任至該原任委員之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六條 本會執行秘書由本校主任秘書擔任之,負責協調、統籌、綜理會務,並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相關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八條 為策劃與推動前條相關業務,本會分設教學及學習資源組、友善校園組、宣導推廣組、法規及調查行政組四組,每組置三至五位委員,各組推動業務之細則由本會另訂之。
各組應於每學年年度結束前,將次年度工作計畫提交本會討論,並於學期結束時,將該學期之工作計畫執行成果,提交本會報告及檢討。
第九條 法規及調查行政組中由三位委員組成性別事件處理小組,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處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申請調查案件是否受理。
二、決定申請調查案件是否組成調查小組及調查小組成員。
三、提供申請調查案件之危機處理建議。
第十條 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不能出席者,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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