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二、第5屆監察委員任期將於109年7月31日屆滿。為使監察院順利換屆運作,發揮職權功能,總統應提名第6屆監察委員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於109年8月1日就職。
三、總統已於109年2月10日核定設置「第6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並由召集人陳副總統於2月18日召開第1次會議,決議自2月18日起至3月10日止(共22日),公開接受各界推(自)薦及函請相關機關、團體推薦優秀人選。
四、監察委員除應具法定資格要件外,另應未具法定消極情事。法定資格要件係指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法定消極情事係指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國籍法》第10條、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等情事。
五、推(自)薦相關資訊如下:
(一)第6屆監察委員候選人推(自)薦書暨相關附件電子檔下載,均請詳閱本府全球資訊網首頁「公告」專區(https://www.president.gov.tw)。
(二)候選人推(自)薦書及應檢附相關資料,請於109年3月10日(星期二)(含)前掛號郵寄: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2號總統府「第6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收,以郵戳為憑,敬請把握時間。
(三)為廣布徵才訊息,建請將提名審薦小組對外公開徵才訊息,刊載於貴機關團體全球資訊網首頁,並連結前揭本府全球資訊網徵才公告網頁(連結位址: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575;刊登時間:109年2月18日起至3月10日止)。
(四)聯絡電話:(02)2320-6131~4,傳真:(02)2311-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