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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至第 十一條,109年3月17日起實施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3月院17日授人培字第1090028593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公告委任行政院所屬之私法人主管機關及公法人監督機關,受理或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有關行政院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等事項,並自109年3月1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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