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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宣導
【轉知】教育部來函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預告修正
臺灣地區與大陸貿易許可辦法 (以下簡稱 本辦法 ) 自八十二年 四月二十六日發布 施行以來,在維護國家安全與我經濟競爭優勢之前提下,歷經十次修正。 茲為因應新興影音類商品 型態,爰配合修正第十 一條,增列物品內容有明顯對臺統戰之影像或語音者,進口人應於通關 放行後負責放行後負責塗銷,另配合組織改造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 將本辦法第七條、第 九條及第 十一 條中之機關名稱行政院新聞局及科學工業園區分別修正為文化部及科學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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