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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各賠償義務機關落實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

一、依法務部110年7月6日法律字第11003506560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實地查核法務部109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建議改進意見略以,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即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於2年內檢附檢討報告,並由其自行說明是否須辦理求償事宜;惟各機關屢以故意、重大過失及管理欠缺等認定不易,尚無法進行求償,致求償率甚低。考量國家賠償法賦予賠償義務機關求償權,即在敦促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應謹慎行事,避免人民生命安全遭受損害,而衍生國家後續賠償之沉重財政負擔。準此,對於協議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之國家賠償事件,應確實依法行使求償權,並請注意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求償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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