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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及彙報之相關規定

一、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合先敘明。

 

二、查教師續聘、成績考核、校長教授副教授之延長服務、年資加薪、年功俸加薪、獎補助金……等,容屬各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常見之利益類型,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於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之利益時,即應依法自行迴避,並辦理書面通知,學校則依規定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上開公職人員迴避情形彙報予本院。

三、據本院受理各機關團體彙報之109年度受本院管轄之公職人員迴避情形,尚無貴校相關彙報,爰為落實本法之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及機關團體彙報制度,請貴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如有依本法第6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書面通知;貴校於年度結束後30日內,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將上開公職人員之迴避情形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https://cfcmweb.cy.gov.tw/cfcmcert/)以線上方式彙報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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