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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各賠償義務機關落實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 03.11

  • 依法務部111年3月3日法律字第1113503920號函辦理。
  • 依立法院111年1月28日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通過之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總報告第12款第1項決議事項略以: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係彰顯政府實施憲法政治及保障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決心,惟近年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及獲償金額比率偏低且逐年下滑,迭遭質疑求償權行使不彰;就目前進行中尚未終結之國家賠償案件,要求法務部應督促各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積極落實行使求償權,以敦促公務員審慎執行公權力及管理公共設施。準此,對於協議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之國家賠償案件,應確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及第4條第2項規定行使求償權,並請注意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求償權時效。

 

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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