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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跟蹤騷擾防制法111年6月1日施行,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爰教育部訂定旨揭指引,相關單位據以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