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2年5月11日本部第10屆性平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8次會議及同年4月21日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487次會議決議辦理,併復臺中市政府112年6月1日府授教學字第1120146706號函。
二、性平法經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第1項)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3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第2項)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三、依前揭會議決議,校園性別事件之同一案件、同一標的,申復以1次為限,不論有無重啟調查程序,只要重為決定,即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