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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轉知】「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一、「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226A號令修正發布。
二、另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其中所稱「校園性侵害事件」,非僅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尚包括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等等(詳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切勿自行限縮解釋校園性侵害事件僅指強制性交行為。
三、本案裁罰基準涉及本校教職員工權利義務甚鉅,且相關裁罰態樣繁多,請各單位務必詳閱裁罰基準內容,避免誤觸法網。其中較易致生之違法態樣有:
(一)違反通報義務: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無正當理由未於二十四小時內,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1款 )。
(二)私設調查機制:學校未將校園性別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或任何人另設調查機制(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3項、第43條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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