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114年7月22日施行後, 本校內部揭弊受理單位及通報事宜。
有關本校校內揭弊受理單位,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指定為 「首長、兼辦政風(秘書室法制組)及教學、行政一級單位」,並於114年12月4日以東秘字第1140028444號函知校內一級單位並請轉知所屬。
請各揭弊受理單位注意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單位依法執行職務、業務之人,於辦理揭弊事宜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
各受理揭弊單位,如有受理揭弊案件,請依法妥處並答復揭弊者,另應於受理後儘速將相關揭弊資料以密件函知兼辦政風單位(秘書室法制組),俾利兼辦政風續處案件統計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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