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3日衛部護字第1051460470號函轉知各類保護性事件通報表。
二、旨揭保護性通報表除「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及「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通報表」外,均已更新於該部「關懷e起來」網站(https://ecare.mohw.gov.tw/),可循現行線上通報之模式辦理。
三、案內新增表單為該部因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規定,新增「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表」,該表單適用於被害人(學生)年齡為18歲以上,並經評估需社工介入協助時填具轉介(被害人年齡未滿18歲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進行通報。
四、各類表單如附件1-6。